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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苏财购〔2023〕162号

发布日期: 2024-01-23   11:32   字号:[ ]

投诉人:如皋市铭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如城街道国贸路98

法定代表人:仇建华

被投诉人1:南通大学附属医院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西寺路20

法定代表人:施炜

被投诉人2:江苏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35811

法定代表人:季小赟

相关供应商:南通酷派窗帘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工农北路58号鸿运装饰城A10236

法定代表人:何建新

 


一、投诉内容

1、南通酷派窗帘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设计、出样单位,不能参加该项目投标;

2、南通正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缴纳社保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技术评分不公正,酷派公司评分畸高,铭飞公司评分过低,存在计算错误;

4、酷派公司应当提供面料生产厂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二、投诉请求

1、正爵公司提供缴纳社保证明材料;

2、废标;

3、调查酷派公司是否为该项目产品制造商。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2、投诉事项2成立,影响采购结果,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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