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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类警示案例(四)

发布日期: 2024-01-25   14:38   字号:[ ]

一、犯罪事实

被告人分别为分管财务的领导张某、时任总账会计的李某、现金会计的王某。

经法院审理查明,分管财务的领导张某、时任总账会计的李某、现金会计的王某三人,利用职务之便,采用收入不记账的方式,截留单位“溢余粮”收入32.2万元,2021年4月,张某与李某、王某共谋,将上述32.2万元私分,其中张某分得12.2万元,李某及王某各分得10万元。

二、法院认定

张某、李某、王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共同侵吞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 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李某、王某三个共同故意犯罪,应当对共同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法院判决

对会计人员李某、王某最终法院判决:

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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