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事实
被告人杨某,某区A幼儿园会计。
2016年6月至2017年8月,杨某担任该幼儿园会计期间,利用管理食堂账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增幼儿伙食退费、将教师伙食费不记账并用事先私自加盖公章的现金支票取现等方式,先后8次骗取、侵吞该幼儿园食堂账户共计人民币103819.2元,占为己有。2018年9月17日,杨某接到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后到该委接受谈话,主动供述贪污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向A幼儿园银行账户退出赃款101794.2元。2020年7月6日,其家属代为退出赃款2025元。
二、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身为事业单位会计,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国有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杨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三、法院判决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杨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扣押于区监察委的退赃款人民币2025元,发还给A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