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事实
被告人万某,A商会原报账员、出纳会计。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2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万某利用担任A商会报账员、出纳会计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重复报账、虚列开支等方式,先后多次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433614.64元,予以非法占有。
二、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万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列支出、重复报账等手段骗取公款予以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职务的廉洁性,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某犯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万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万某已退缴大部分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宜适用缓刑。
三、法院判决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万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追缴被告人万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三万三千六百一十四元六角四分,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