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事实
被告人吴某某,A县民政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曾任A县B镇镇长、党委书记。
被告人李某某,A县民政局原四级主任科员,曾任A县B镇财政所所长、A县民政局财务负责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共同贪污的事实
2009年至2013年9月,被告人吴某某利用担任A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时任A县民政局党组成员王某、A县民政局财务负责人的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共谋,通过伪造A县烈士陵园大理石墓碑采购合同并虚开发票、虚增A县仙游公墓石墓碑采购款、虚报某县烈士陵园维修款等方式,共同侵吞公款共计64.886万元,吴某某分得36.66万元,李某某分得17.5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某单独贪污的事实
2003年3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A县B镇财政所所长、A县民政局财务负责人等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通过伪造大理石采购合同并虚开发票、虚增工程款、虚报招待费等方式侵吞公款共计60.92234万元,用于其个人开支。
(三)被告人吴某某受贿事实
2002年中秋节至2013年春节,吴某某利用担任A县B镇党委书记,A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上便利,为A县C公司及李某某、卞某等单位和个人在加入福利企业、工程款拨付和职务提拔等方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公司及个人所送财物共计56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与李某某、王某共同贪污9.386万元以及受贿李某某30万元的违法犯罪事实,还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55.5万元和收受26万元的犯罪事实。吴某某退出违法提所得6万元,吴某某亲属代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86.66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与吴某某、王某共同贪污9.386万元以及单独贪污3.55万元的犯罪事实,还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112.87234万元的犯罪事实。李某某退出违法所得3.5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又退出违法所得49.2685万元。
二、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64.886万元,李某某单独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60.9223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属部分共同犯罪;吴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5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吴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对吴某某、李某某犯罪所得依法应当予以追缴。在留置期间,吴某某除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与李某某共同贪污、个人受贿的犯罪事实,还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共同贪污、个人受贿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在留置期间,李某某除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与吴某某共同贪污、个人贪污的犯罪事实,还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贪污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吴某某、李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三、法院判决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三)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吴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十六万六千六百元,被告人李某某退出违法所得四十九万二千六百八十五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