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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类警示案例(四)

发布日期: 2024-01-25   14:32   字号:[ ]

一、犯罪事实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3年生,高中文化,曾任某街道A站站长、B中心副主任。

被告人:吉某,男,1958年生,大专文化,某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人:陈某,男,1966年生,高中文化,某社区原党总支副书记。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其担任某街道A站站长、B中心副主任职务之便,与被告人吉某、陈某等人共谋,先后从A站账户上挪用公款161次,用于验资、增资、缴纳投标保证金、转借他人赚取利息差等营利活动,累计人民币59923.4万元。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告人吉某、陈某等人约定以月利率1%-1.2%收取利息,并将获得的利息部分上缴单位入账、部分占为己有。其中,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告人吉某共同挪用公款累计人民币5 0415.4万元,因客观原因尚有人民币578万元未能归还;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告人陈某共同挪用公款累计人民币8658万元,已全部归还。

二、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二、被告人吉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三、被告人陈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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