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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类警示案例(十二)

发布日期: 2024-01-25   14:59   字号:[ ]

一、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某某,原某国家粮食储备库副主任兼现金会计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王某某开始担任原某国家粮食储备库现金会计。为收付款方便,经该单位领导同意,利用被告人王某某开具在2家银行的账户作为该单位存放部分粮食收购款、货款等资金的账户使用。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现金会计及实际控制上述账户的职务便利,多次擅自挪用单位公款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挪用公款总额共计16395003.22元。被告人王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7946.81元用于个人开支。

二、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经手、保管单位公款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对其予以减轻处罚、从宽处理。

三、法院判决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违法所得17946.81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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