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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类警示案例(十三)

发布日期: 2024-01-25   15:00   字号:[ ]

一、犯罪事实

被告人营某,原某镇村党总支书记、某农机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营某在担任某镇村党总支书记、某农机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其负责统计、上报村民秸秆还田补助资金信息及向村民发放省、市两级补助资金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挪用该村2015年、2016年秸秆还田补助资金共计人民币257000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

二、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营某身为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财物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营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营某退出案涉款项,可酌情从轻处罚。

三、法院判决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

被告人营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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