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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类警示案例(十五)

发布日期: 2024-01-25   15:04   字号:[ ]

一、犯罪事实

被告人杜某,江苏A公司会计。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5月至2021年6月,杜某利用负责A公司会计工作的职务便利,以支付单位业务往来款、银行业务保证金等名义,多次挪用单位公款人民币806万余元归个人使用,用于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案发前归还人民币70.3万元。

另查明,杜某于2022年9月14日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杜某向监察委员会退缴人民币129万元,监察委员会已将上述款项上缴给财政局。在法院审理期间,杜某及其亲属与A公司达成协议,将其6套房产、2间储藏室共计作价人民币600万元抵给被害单位A公司,杜某亲属又向A公司归还剩余被挪用的公款人民币7万余元,并取得A公司的谅解。

二、法院认定

法院判决认为,杜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款806万余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属情节严重。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杜某已归还所挪用公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杜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三、法院判决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

一、杜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二、追缴杜某获得的利息1.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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