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事实
被告人季某,女,某公司出纳会计。
经法院审理查明,季某利用其担任公司出纳会计的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共计人民币135.9436万元。被告人于2020年3月3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1年3月31日,被告人与公司已成还款协议。
二、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季赟犯挪用资金罪。
三、法院判决
(一)判处季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二)季某按协议归还所挪用公司资金。
四、案情警示
季某身为公司出纳会计,挪用公司资金135.9万元归个人使用, 数额较大,最终因挪用资金罪获刑。作为财会工作人员,未能控制自己的贪欲,将公司的钱据为已有,虽然最后意识到过错自动投案,但已经造成挪用公款罪。私吞的资金必须如数吐出,同时还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教训极其深刻,所有财会工作人员都应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