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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陆海统筹 江苏创新建立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

发布日期: 2024-05-06   17:32   信息来源: 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 字号:[ ]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面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加速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实施《江苏省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水环境区域补偿延伸至海洋,实现流域对海域的有效补偿,建立了符合江苏特色的陆海统筹生态补偿专项制度,填补了我省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空白。

 

《办法》确定了我省海洋生态补偿的范围、对象、方式和标准,主要体现在四个“明确”↓↓↓

 

第一、围绕成效,明确补偿范围

在我省现有水环境区域补偿的基础上,将补偿范围由地表水拓展至我省领海外部界限向陆一侧的海域,更侧重于海洋环境质量,在入海河流控制断面的基础上增加了近岸海域水质等海洋环境质量的重要考查因素。

 

第二、分类施策,明确补偿类型

按照不同要素特点分类施策,主要分为近岸海域水质补偿和入海河流总氮控制补偿,其中,近岸海域水质补偿主要考核指标为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入海河流总氮控制补偿主要考核指标为入海河流控制断面总氮浓度,分类确定了补偿标准和核算方法。

 

第三、强化引导,明确补偿方式

按照“保护者受益、损害者赔偿”的原则,采取省、市两级双向经济补偿的补偿方式,根据沿海各设区市海洋生态环境质量和变化情况,省对设区市正向补偿或者设区市对省反向补偿。

 

第四、严格管理,明确各级职责

《办法》明确了生态补偿资金来源及使用方向,并明确了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沿海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在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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