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公开发布。通知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继续实施减税降费政策的重要措施,2019年—2024年,我省已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约44亿元,有效助力经营主体轻装前行,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为进一步降低广告和娱乐服务业经营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我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该优惠政策,按照上限即应缴费额50%减征,2025年1月1日起至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新一轮的减征政策在优化税收环境的同时,将助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持续激发消费潜力,畅通经济循环,增强经济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