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网站首页 |
|
丁玉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健全我省农业保险产品体系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坚持农业保险支农惠农政策导向,持续推动我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2024年,全省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实现83.56亿元,同比增长12.44%,为522.41万户次农户提供保险保障2,041.95亿元。赔款支出72.17亿元,简单赔付率达86.37%。从衡量农业保险发展水平的三个主要指标看,截至2024年底,全省农业保险实现深度1.46%(保费/第一产业增加值)、密度1,176元/人(保费/农业从业人口)、三大粮食作物保险覆盖率91%(投保面积/播种面积),明显高于国家要求的1%、500元/人、70%。农业保险对第一产业贡献突出,农民参保程度较高,保险覆盖面较广。
一、关于综合各类保险产品优势,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的建议
(一)在加大政策支持方面。一是积极筹措财政资金。2023—2025年,省财政克服预算紧平衡压力,共计落实中央财政资金59.75亿元、省级财政资金42.08亿元,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各级财政安排的保费补贴资金占80%左右,农民仅需自缴20%左右,切实减轻了农户保费支出负担。二是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研究制定《江苏省省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苏财规〔2022〕6号),明确对种植业、养殖业、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等8大类实施差别化的补贴政策。其中,对于主要种植业,在中央财政给予35%保费补贴的基础上,省级财政按险种分别补贴25%~30%;对于主要养殖业,在中央财政给予40%保费补贴的基础上,省级财政按地区分别补贴10%~30%;对于森林,在中央财政给予50%保费补贴的基础上,省级财政补贴40%;对于我省自主开展的农机、渔业互助保险,省级财政给予20%~50%保费补贴。同时,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和农业设施保险给予保费奖补。
(二)在创新保险产品方面。一是稳步扩大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障范围。针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的多样性,为扩大农业保险保障覆盖面,我省构建了以主要大宗农产品保险为主、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为辅、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农业保险发展格局,形成了多层次、差异化、多品种的农业保险产品供给体系。截至目前,各级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险种超过100个,其中省级以上财政补贴险种58个,支持各地为大棚作物、水生蔬菜、瓜果、茶叶、家禽和水产品等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提供风险保障。二是不断丰富农业保险产品供给。近年来,我省围绕满足“米袋子”“菜篮子”等农业产业风险保障需求,鼓励承保机构立足地方特色农业,积极开发覆盖我省主要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品种的农业保险产品,支持全省创新商业性险种达257个。研究制定《江苏省农业保险创新产品保护管理暂行办法》(苏农险〔2021〕7号),对于具有首创性、高效性、先进性和惠民性特点的创新农业保险产品,给予承保机构在特定区域内三年独家经营权,引导承保机构加大创新投入。近三年确定了桑树种植、鲥鱼养殖、果品防鸟设施、青虾养殖气象指数等20个创新险种,涉及气象、价格、收入等类型。
(三)在引入竞争机制方面。一是加强承保机构遴选管理。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苏财金〔2021〕4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苏农险〔202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财金〔2024〕144号)等文件,明确要求各地要按照客观公正、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公开遴选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引入经济实力强、风险管控能力佳、承保条件好、服务人员队伍完善的承保机构,通过设置不同险种保费规模的合理配比要求,防止承保机构片面追求企业利益,不断改善小农户的承保理赔体验。二是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省财政厅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加强行业行为监管,研究制定《关于印发<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评价暂行办法>和<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服务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农险〔2022〕3号),从各市县和各农业保险承保机构两方面入手,开展多层次、常态化服务评价,督促承保机构加强内控建设、提升产品开发能力、完善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农业保险服务保障质效和水平。
二、关于吸纳专业人才的建议
省财政厅鼓励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加强专业人才的管理和引进,鼓励组建农业保险产品开发团队、开展人员培训管理,督促承保机构注重专业队伍的培养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储备,全面提升农业保险综合服务水平。督促承保机构加强协办业务管理、定期对协办人员开展农业保险政策业务培训,培养一支“知农险、懂农事、爱农民”的基层协保员队伍。同时,要求承保机构紧密结合农业生产规律,加大农业保险政策宣传,面向小规模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协办人员,走村下乡近距离宣讲农业保险政策、解读农业保险条款,举办知识问答活动,提高小规模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协办人员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知晓度。
三、关于推进农业保险精准投保和理赔的建议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聚焦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要求,建立健全科学精准的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提升农业保险精准化管理水平。一是完善农业保险精准定价机制。深入开展农业保险风险区划研究,按照“依法合规、科学合理、保本微利、动态调整”原则,对我省水稻、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保险分别划分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类风险区,并确定三大粮食作物种植保险和完全成本保险费率,改变农业保险“一省一费率”现状。印发《关于制定水稻、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种植保险和完全成本保险风险区划并相应调整费率的通知》(苏农险〔2025〕6号),明确水稻保险费率由3.5%调整至2%~3.5%不等,小麦保险费率由4%调整至2.6%~4%不等,玉米保险费率由5.5%调整至3%~5.9%不等,较之前有升有降、更加精准。二是推进农业保险精准承保和理赔。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精准承保理赔提高农业保险规范管理水平的通知》(苏农险〔2024〕10号),督促承保机构科学高效开展承保验标工作,强化科技赋能,加强与农业主管部门数据比对验证,提高农户信息和保险标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鼓励各地、各承保机构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农情的定损方式和方法,督促承保机构强化农业保险理赔工作,规范接报案、立案、查勘、定损、理赔等环节工作,科学规范做好记录。鼓励加强科技运用,实现精确定位标的受灾位置,快速测绘受灾面积,高效完成查勘定损,切实提升了农户的满意度。
四、关于完善巨灾保险制度,建立再保险联动机制的建议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和农业保险承保机构不断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促进设施农业保险健康有序发展。一是督促承保机构规范管理、计提和使用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指导督促承保机构严格落实财政部《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财金〔2013〕129号)规定,建立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长效机制,遵循“独立运作、因地制宜、分级管理、统筹使用”原则,及时、足额规范计提大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当农业受灾严重时,承保机构可按规定统筹使用农业保险大灾准备金,以弥补农业大灾风险损失。二是督促承保机构购买再保险。《江苏省省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苏财规〔2022〕6号)明确要求承保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长效机制。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南银发〔2021〕104号),明确“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健全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降低经济薄弱地区再保险业务分保费率”。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承保机构与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再保险标准协议,科学管理大灾风险,在农业受灾严重、理赔大、亏损多时,通过再保险进行大灾风险转移,防范化解农业保险经营风险。
下一步,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将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不断优化农业保险政策,引导承保机构提高能力和水平,助力服务“三农”和乡村振兴。一是持续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坚持惠民利农导向,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奖补险种目录动态调整机制。鼓励承保机构结合地区特色和农户需求,加大特色农产品的研发力度,增加小众、多元、新型的保险产品供给,满足农户和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各类风险保障需求。二是督促做好专业人才管理。鼓励承保机构根据自身业务需要,组建专业团队,开发精准的风险评估模型,设计合理的保险产品,提高业务服务水平,提供高效的理赔服务。三是推进农业保险精准承保理赔。会同金融监管等部门研究拟订《江苏省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行动方案》,遵循“主动、迅速、科学、合理”原则,大力推进农业保险精准承保精准理赔,优化农业保险查勘定损机制,切实做好理赔服务工作,维护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四是督促承保机构强化风险管控。推动承保机构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预防为主、防赔结合,协助做好防灾防损工作,通过再保险等有效方式分散风险。加大农业保险科普力度,提高农户和经营主体对农业保险的知晓度,增强其保险意识和参与度。
感谢您对农业保险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