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杯视频直播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检查依据 | 检查频次 | 检查标准 |
1 |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 1次/年 | 1.检查要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2.合格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委托代理程序、采购方式、采购文件、评审组织、合同签订与履行等全过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工作指引。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32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财库〔2024〕27号)开展检查。 |
2 | 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规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 第四十五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情况; (二)会计师事务所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五)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四十六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或者专项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延伸检查或者调查。财政部门开展其他检查工作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规行为而会计师事务所涉嫌出具不实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的,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延伸检查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在开展检查过程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协助检查。 | 1次/年 | 1.检查要点。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情况;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情况;会计核算符合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情况;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专业能力、执业道德情况。 2.合格标准。设置会计账簿、开展会计核算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3.工作指引。按照会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32号)开展检查。 |
3 | 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规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 第四十五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情况; (二)会计师事务所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五)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四十六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或者专项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延伸检查或者调查。财政部门开展其他检查工作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规行为而会计师事务所涉嫌出具不实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的,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延伸检查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在开展检查过程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协助检查。 | 1次/年 | 1.检查要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2.合格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相关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3.工作指引。按照注册会计师行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32号)开展检查。 |
4 | 资产评估行业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理评估行业,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将处罚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规章】《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统筹财政部门对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制定有关监督管理办法和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指导和督促地方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包括年度检查和必要的专项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机构包括分支机构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开,同时向财政部报告: (一)资产评估机构持续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情况; (二)办理备案情况; (三)资产评估执业质量情况。 | 1次/年 | 1.检查要点。评估机构及评估师根据委托对单项资产、资产组合、企业价值、金融权益、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2.合格标准。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及资产评估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相关评估程序。资产评估机构应加强内部审核,严格控制执业风险。 3.工作指引。按照资产评估行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32号)开展检查。 |
5 | 企业财务管理监督检查 | 【规章】《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企业财务规章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以下通称主管财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财务的指导、管理、监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执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按照财务关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 (二)制定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建立健全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检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质量。 (四)实施企业财务评价,监测企业财务运行状况。 (五)研究、拟订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 (六)参与审核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重要改革、改制方案。 (七)根据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帮助、服务。 【规章】《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指导、管理和监督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责。 金融企业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 金融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复印件。 第六条 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财务管理职责: (一)监督金融企业执行本规则以及其他的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营运状况,监督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 (三)加强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实施金融企业财务评价; (四)监督金融企业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 (五)制定并实施促进金融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组织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 1次/年 | 1.检查要点。企业财务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对财政政策的执行情况、财务运行情况。 2.合格标准。按照企业财务管理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开展工作。 3.工作指引。按照企业财务管理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32号)开展检查。 |
备注:代理记账机构监督检查由市县具体实施。 |